前天,我市召开宜南山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。这次专项整治,是一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,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,只有以法律为准绳、以事实为依据、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为保障,专项整治行动才能有理有据、无懈可击,才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。昨天,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一军就开展专项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,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。
记者:宜南山区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?
陈一军:市有关部门对宜南山区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。从调查情况看,这些行为主要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、实施条例和其他配套措施。这些违法行为往往是以开发休闲农业、观光农业为名,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,建造餐饮、娱乐用房;以建设农林生产附属设施为名,非法建设或改建住宅和经营场所;以建造看山、护林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名,非法占地,违法建设住宅和经营场所;有的甚至非法占用农业、林业用地,搞土地买卖和房地产开发等。
记者: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有哪些工程设施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?
陈一军:按有关法律法规,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共六类,具体为:培育、生产种子、苗木的设施;贮存种子、苗木、木材的设施;集材道、运材道;林业科研、试验、示范基地;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护林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防火、木材检疫的设施;供水、供电、供热、供气、通讯基础设施。
记者:按照国家法律法规,对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该如何处理?
陈一军: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;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,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,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可以并处罚款。
记者:国家法律对买卖土地、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规定?
陈一军: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%以上20%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%以上20%以下罚金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,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记者:我国法律法规中,关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?
陈一军: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只有“乡镇企业、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、农村村民住宅”等三类乡(镇)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。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,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,相关用地的审批也有具体的管理措施。
相关法律还规定,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,或利用农村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新建、翻建住宅。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|